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7.16 20:33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265 條
當事人之一方,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,如他方之財產,於訂約後顯形減少
,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,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,得拒絕自
己之給付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265 條
當事人之一方,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,如他方之財產,於訂約後顯形減少
,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,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,得拒絕自
己之給付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