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14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254 條
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,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,如
於期限內不履行時,得解除其契約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254 條
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,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,如
於期限內不履行時,得解除其契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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