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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51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245-1 條
契約未成立時,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對於
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,負賠償責任:
一、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,對他方之詢問,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
    者。
二、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,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,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
    洩漏之者。
三、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。
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,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
第 245- 1 條
契約未成立時,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對於
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,負賠償責任:
一  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,對他方之詢問,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
    者。
二  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,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,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
    洩漏之者。
三  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。
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,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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