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38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24 條
依一定事實,足認以廢止之意思離去其住所者,即為廢止其住所。
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
第 24 條
依一定事實,足認以廢止之意思離去其住所者,即為廢止其住所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24 條
以廢止之意思,離去其住所者,即為廢止其住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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