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,致為不完全給付者,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。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,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。
債務人不為給付或不為完全給付者,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,並得請 求損害賠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