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7: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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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222 條
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,不得預先免除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222 條
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,不得預先免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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