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6 18: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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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216-1 條
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,其請求之賠償金額,應扣除所 受之利益。
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
第 216- 1 條
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,其請求之賠償金額,應扣除所 受之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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