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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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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214 條
應回復原狀者,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,逾期不為回復時,債權人 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214 條
應回復原狀者,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,逾期不為回復時,債權人 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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