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42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96 條
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,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。
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
第 196 條
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,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196 條
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,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