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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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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172 條
未受委任,並無義務,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,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 推知之意思,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172 條
未受委任,並無義務,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,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 推知之意思,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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