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7.16 21:40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71 條
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,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,得撤回之。但為
法律行為時,明知其無代理權者,不在此限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171 條
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,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,得撤回之。但為
法律行為時,明知其無代理權者,不在此限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