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59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171 條
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,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,得撤回之。但為 法律行為時,明知其無代理權者,不在此限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171 條
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,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,得撤回之。但為 法律行為時,明知其無代理權者,不在此限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