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36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169 條
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,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 對之表示者,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。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 可得而知者,不在此限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169 條
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,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 對之表示者,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。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 可得而知者,不在此限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