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16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67 條
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,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
為之第三人,以意思表示為之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167 條
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,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
為之第三人,以意思表示為之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