承諾之通知,按其傳達方法,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,其情形為 要約人可得而知者,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。 要約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,其承諾視為未遲到。
承諾之通知,按其傳達方法,依通常情形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者, 要約人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。 要約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,其承諾視為未遲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