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保護自己權利,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、押收或毀損者,不負 損害賠償之責。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,並非於其時為之, 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。
為保護自己權利,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、押收或毀損者,不負 損害賠償之責。 但以不及受官署援助,並非於其時為之,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 困難者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