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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6 11: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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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146 條
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,其效力及於從權利。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,不在此 限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146 條
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,其效力及於從權利。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,不在此 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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