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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43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40 條
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,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
或破產之宣告時起,六個月內,其時效不完成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140 條
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,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
,或破產之宣告時起,六個月內,其時效不完成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