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6 12: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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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138 條
時效中斷,以當事人、繼承人、受讓人之間為限,始有效力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138 條
時效中斷,以當事人、繼承人、受讓人之間為限,始有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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