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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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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135 條
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,若於訴訟終結後,六個月內不起訴,視為不中 斷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135 條
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,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,視為不中斷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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