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12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35 條
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,若於訴訟終結後,六個月內不起訴,視為不中
斷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135 條
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,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,視為不中斷
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