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7:46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134 條
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者,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,視為 不中斷。
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
第 134 條
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者,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,視為 不中斷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134 條
時效,因報明破產債權而中斷者,若債權人撤回其報明時,視為不中斷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