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12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26 條
利息、紅利、租金、贍養費、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
權,其各期給付請求權,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126 條
利息、紅利、租金、贍養費、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
權,其各期給付請求權,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