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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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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1224 條
特留分,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,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224 條
特留分,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,除去債務額,算定 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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