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6 04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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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1222 條
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,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,其遺囑視為 撤回。
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修正
第 1222 條
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,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,其遺囑視為 撤回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222 條
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,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,其遺囑視為 撤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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