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7.16 20:23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218 條
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,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,利害關係人,得請求親
屬會議改選他人;其由法院指定者,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218 條
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,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,利害關係人,得請求親
屬會議改選他人;其由法院指定者,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