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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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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1204 條
以遺產之使用、收益為遺贈,而遺囑未定返還期限,並不能依遺贈之性質 定其期限者,以受遺贈人之終身為其期限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204 條
以遺產之使用、收益為遺贈,而遺囑未定返還期限,並不能依遺贈之性質 定其期限者,以受遺贈人之終身為其期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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