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6 05:26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197 條
口授遺囑,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,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
內,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,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,得聲請法
院判定之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197 條
口授遺囑,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,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
內,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。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,得聲請法
院判定之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