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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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1196 條
口授遺囑,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,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。
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修正
第 1196 條
口授遺囑,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,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196 條
口授遺囑,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,經過一個月而失其效力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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