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09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189 條
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:
一、自書遺囑。
二、公證遺囑。
三、密封遺囑。
四、代筆遺囑。
五、口授遺囑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189 條
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:
一、自書遺囑。
二、公證遺囑。
三、密封遺囑。
四、代筆遺囑。
五、口授遺囑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