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05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18 條
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,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。
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,取得其權利者,其處分自始有效。但原
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,不因此而受影響。
前項情形,若數處分相牴觸時,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。
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
第 118 條
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,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。
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,取得其權利者,其處分自始有效。但原
權利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,不因此而受影響。
前項情形,若數處分相牴觸時,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118 條
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,經有權利人之承認,始生效力。
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,其處分自始有效。
前項情形,若數處分相牴觸時,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