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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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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1148-1 條
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,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,該財產視為 其所得遺產。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,其價額,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。
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修正
第 1148- 1 條
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,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,該財產視為 其所得遺產。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,其價額,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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