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16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14 條
法律行為經撤銷者,視為自始無效。
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,其法律行為撤銷時,準用前條之規定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114 條
法律行為經撤銷者,視為自始無效。
當事人知其得撤銷,或可得而知者,其法律行為撤銷時,準用前條之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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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