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7:36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1137 條
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,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, 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137 條
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,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, 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