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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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1133 條
監護人、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,不得為親屬會議會員。
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修正
第 1133 條
(會員資格之限制) 監護人、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,不得為親屬會議會員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133 條
監護人、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,不得為親屬會議會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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