親屬會議會員,應就未成年人、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 順序定之: 一、直系血親尊親屬。 二、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。 三、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。 前項同一順序之人,以親等近者為先;親等同者,以同居親屬為先,無同 居親屬者,以年長者為先。 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,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,由次順 序之親屬充任之。
(親屬會議會員之選定順序) 親屬會議會員,應就未成年人、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 順序定之: 一、直系血親尊親屬。 二、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。 三、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。 前項同一順序之人,以親等近者為先;親等同者,以同居親屬為先,無同 居親屬者,以年長者為先。 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,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,由次順 序之親屬充任之。
親屬會議會員,應就未成年人、禁治產人或被繼承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 之: 一、直系血親尊親屬。 二、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。 三、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。 前項同一順序之人,以親等近者為先;親等同者,以同居親屬為先,無同 居親屬者,以年長者為先。 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,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,由次順 序之親屬充任之。
親屬會議會員,應就未成年人、禁治產人或被繼承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 之: 一、直系血親尊親屬。 二、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。 三、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。 前項同一順序之人,以親等近者為先。親等同者,以父系之親屬為先。同 系而親等同者,以年長者為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