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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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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113 條
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,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,或可得而知者,應負回復 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113 條
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,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,或可得而知者,應負回復 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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