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49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1123 條
家置家長。 同家之人,除家長外,均為家屬。 雖非親屬,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,視為家屬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123 條
家置家長。 同家之人,除家長外,均為家屬。 雖非親屬,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,視為家屬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