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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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1122 條
稱家者,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122 條
稱家者,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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