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6 06:19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120 條
扶養之方法,由當事人協議定之;不能協議時,由親屬會議定之。但扶養
費之給付,當事人不能協議時,由法院定之。
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修正
第 1120 條
扶養之方法,由當事人協議定之;不能協議時,由親屬會議定之。但扶養
費之給付,當事人不能協議時,由法院定之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120 條
扶養之方法,由當事人協議定之;不能協議時,由親屬會議定之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