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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2: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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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1119 條
扶養之程度,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,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 分定之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119 條
扶養之程度,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,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 分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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