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6 05:32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116-1 條
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,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,其受扶
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。
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修正
第 1116- 1 條
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,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,其受扶
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