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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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1100 條
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,執行監護職務。
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修正
第 1100 條
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,執行監護職務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100 條
受監護人之財產,由監護人管理。其管理費用,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。 監護人管理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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