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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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1096 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為監護人: 一、未成年。 二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。 三、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。 四、失蹤。
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修正
第 1096 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為監護人: 一、未成年。 二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。 三、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。 四、失蹤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096 條
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,不得為監護人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