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46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088 條
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,由父母共同管理。
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,有使用、收益之權。但非為子女之利益
,不得處分之。
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修正
第 1088 條
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,由父母共同管理。
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,有使用、收益之權。
但非為子女之利益,不得處分之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088 條
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管理。父不能管理時,由母管理。
父母對於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、收益之權。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
之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