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54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086 條
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。
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,依法不得代理時,法院得依父母、
未成年子女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
,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。
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修正
第 1086 條
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。
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,依法不得代理時,法院得依父母、
未成年子女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
,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086 條
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