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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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1075 條
除夫妻共同收養外,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。
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修正
第 1075 條
除夫妻共同收養外,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075 條
除前條規定外,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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