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收養子女時,應共同為之。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單獨收養: 一、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。 二、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,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。但夫妻之一方,收養他方之 子女者,不在此限。
有配偶者,收養子女時,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