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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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1070 條
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,不得撤銷其認領。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,不 在此限。
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修正
第 1070 條
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,不得撤銷其認領。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,不 在此限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070 條
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,不得撤銷其認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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