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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5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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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107 條
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,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。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 其事實者,不在此限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107 條
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,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。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 其事實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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