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,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,準用第一 千零五十五條、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。
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,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,準用第一 千零五十五條、第一千零五十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