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31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069-1 條
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,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,準用第一
千零五十五條、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。
民國 85 年 09 月 25 日修正
第 1069- 1 條
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,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,準用第一
千零五十五條、第一千零五十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