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,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 理人,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。 前項認領之訴,於生父死亡後,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。生父無繼承人者 ,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。
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,得請求其生 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: 一 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。 二 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。 三 生母為生父強制性交或略誘性交者。 四 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性交者。 前項請求權,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二年間或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 出生後七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,得請求其生 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: 一、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。 二、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。 三、生母為生父強姦或略誘成姦者。 四、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成姦者。 前項請求權,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二年間或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 出生後七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,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其生 父認領: 一、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。 二、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。 三、生母為生父強姦或略誘成姦者。 四、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成姦者。 前項請求權自子女出生後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